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11号
案件名称:刘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八里庄食药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电[2015]A-17721502的举报投诉单,群众投诉八里庄路63号院1号楼底商的驴肉火烧存在无证经营行为。2015年3月18日9时20分至10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俊峰(证件号:57040133)、李漫(证件号:57040135)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3号院1号楼底商由刘芳经营的驴肉火烧监督检查,当事人刘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制售驴肉火烧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 案板1个,香菜500克,辣椒酱3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2月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营业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1000元,由于其本人缺乏管理经验,营业期间未做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制作原料的进货价格为69元,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6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