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24号
案件名称:李连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连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食药所接到举报,位于阜成路北二街路口东100米,有一家麻辣烫,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差并且扰民。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信息,在阜成路北二街路口东100米附近检查,发现李连刚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3号平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麻辣烫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制售的工具“操作台1个、竹签子1捆、菜刀1把、砧板1个、桌子3张、椅子13把、一次性碗1包、不锈钢盆2个、铲子1个、笊篱1个、塑料筐1个”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0日开始制售麻辣烫,其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共计花费金额共计30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55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