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52
案件名称:自在观(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自在观(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店自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饮品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热水壶3瓶、茶杯10个,茶壶2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你店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012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已超过有限期限,违法经营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4460元,货值金额共4460元,未纳税。你店主要是进购一些茶叶,在后厨拆封,然后放在热水壶中加工制作,在出售给客人。在调查过程中,你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你店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