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28
案件名称:北京晋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晋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76150-7
法定代表人:张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张仪村19号从事餐饮服务的活动。当事人从附近市场内购进米、面、蔬菜、肉等原料,制作成菜品,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给顾客。2015年2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有菜刀4把、碗30个、盘子30个、食醋2瓶、酱油2瓶、食用油1桶、大米5公斤、面粉5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上述经营期间,当事人2月8日、2月9日两天共售出菜品共计1019元。现场检查剩余原材料食醋2瓶10元、酱油2瓶10元、食用油1桶65元,大米5公斤50元、面粉5公斤40元,共计175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