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1号
案件名称:吴东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东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6号甲-4的“虾胡闹”餐馆进行检查。经查,在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6号甲-4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796元,其中成本410元,利润3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