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122号
案件名称:李有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有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李有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五建小区19号楼1门102室开设标牌为剁肉饺子馆”的餐饮店,现场制售食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李有福于2015年3月9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售饭菜33份,收款343.00元人民币;现场查封扣押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人民币86.00元。工具有勺子等3种,价值48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