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536号
案件名称:肖忠麟销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肖忠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6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305号楼一层朝京金旭菜市场摊位:78-79的个体工商户:肖忠麟,销售的2015年01月07日由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丰盛食品厂生产的欧米家牌罗汉笋尖(净含量/规格:500g保质期:10个月)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06月24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详见《检验报告》No .231500003395):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07月0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且当事人现场仍在销售上述批次食品。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 250012 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