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案源〔2015〕180003号
案件名称:崔宝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宝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崔宝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X011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火锅贰个,待加工食品:白菜拾斤、羊肉拾斤,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崔宝国经营的餐馆2015年1月6日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工具:火锅贰个,待加工食品:白菜拾斤、羊肉拾斤;根据对崔宝国的询问调查,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叁仟元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办执法人员之间无争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