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67号
案件名称:高云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云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址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高云松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周营村258号院内1号库厂房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检查时该厂房内有3名从业人员正在清洗工具箱,未发现洗碗设备,现场堆放有27个工具箱,28箱未配送的餐饮具,清点后共504套餐具;执法人员在厂房桌子上发现2张写有“石锅鱼”、“张氏”字样的纸张,纸张上记录有2.26至3.31的送货数量。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