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351号
案件名称:于志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于志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41151的举报,反映位于朝阳区弘燕路与西大望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往北直行20米报亭内现场制售拉面,该店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弘燕路与西大望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往北直行20米报亭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南新园小区东门南侧平房,发现该饭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营者于志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