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20011号
案件名称:巨巧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巨巧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巨巧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12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对北京市密云县学府花园24-14南侧一个无名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室内有油壶等经营工具,当事人巨巧梅正在经营销售鸡蛋灌饼等食品。巨巧梅未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