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 号
案件名称:周善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善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善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和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村民王保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府中大街5号的房屋,面积为30平米,用于经营小吃店(现场制售),并于2014年11月12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4年11月17日被群众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共违法经营5天,违法获利250元,货值金额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