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14号
案件名称:孙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投诉举报称:北京大学校内北大综合服务社零点小吃铺及酸奶店没有取得许可证,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田坤远、李志华于2015年8月27日根据投诉内容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综合服务社孙国经营的零点小吃铺及酸奶店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9月8日调查证实:该单位自2015年8月10日至8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售煎饼、手抓饼、水果酸奶。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塑料桶1个、勺2个、盆2个、一次性纸杯30个。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由于检查当日未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食品原料及半成品、成品,所以该单位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