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656号
案件名称:李凤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凤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头条99号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进行依法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8月10日至2015年08月14日期间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2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