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73
案件名称:马建平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建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经营兰州马氏拉面餐厅,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违法生产经营涉案金额人民币257元,违法所得1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