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06号
案件名称:金维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维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金维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东路5号的杭州小笼包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12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1把,蒸屉2个、面粉3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