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大屯食药处字[2014]443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18日至4月28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海蜇皮。2014年4月28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铝(干样品食品)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140428—GSJ—090)。截止至2014年4月28日,当事人共进货值90.24元,销售4公斤,违法所得6.24元。库存2公斤,货值3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