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第154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德浩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名称:刘金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众德浩源商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5号楼1至2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货值肆佰捌拾陆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