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0436号
案件名称:梁建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梁建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0号楼底商的当事人经营的“桂林米粉”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场未见食品半成品、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用具:、锅一个、勺子1个、刀一把、菜墩1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2000元。3、工用具:、锅一个、勺子1个、刀一把、菜墩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