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4
案件名称:向富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向富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刘长文(执法证号:57040168)、吴军萱(执法证号:5704018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乔庄浩艺广告公司旁向富前经营的百旺饺子馆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向富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菜刀1把、案板1个、锅1个、古船面粉1袋(25kg/袋),九季调和油半桶(4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向富前从2015年1月25日开始营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2015年2月9日检查时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整, 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古船面粉1袋(25kg/袋)进价70元/袋,九季调和油半桶(4L/桶)进价80/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