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35号
案件名称:王登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登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103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到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35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35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