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12号
案件名称:袁金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袁金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7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诚苑中里小区33号楼东墙外经营一家名为老四串吧的店,面积为17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烤架1个、烤串签子100个。当事人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羊肉进行穿串,在其店内以羊肉2元/串向顾客提供烧烤销售的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至2015年9月7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