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2号
案件名称:刘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3日调查核实,刘振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门北侧的小米菓鸡蛋仔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京日红小豆甘纳豆5袋,规格为5kg/袋,进价85元/袋2、悦利达富强粉1袋,5kg/袋,进价24元/袋3、散装鲜鸡蛋10kg,进价5元/500g,以上食品原料共计549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双面锅1个;刀具1把;勺子1把;铲子1把,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549元。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