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60号
案件名称:林勇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勇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8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永丰中路东方大学院内平房设立食品超市,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于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6240元,购进食品成本为5290元,取得违法所得95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尚未售出的食品价值1000元,已全部退回供货商处。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240元,取得违法所得95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采用现金结账,未做销售记录和建立进销货帐目,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