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80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左旋肉碱口嚼片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5200001
法定代表人: 叶全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我局接到信件举报,内容为:李冠桦举报2014年7月2日在天猫康美健食品专营店购买左旋肉碱口嚼片1瓶,生产日期20121201,条形码6935860700408,生产许可证号:111213010068.举报人回家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现象,怀疑该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举报人查询到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口嚼片属于无证生产以及套用其他生产许可证。201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2012年12月1日未经许可生产左旋肉碱口嚼片。经进一步调查,2012年4月20日,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同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签了加工合同,委托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加工露卡素左旋肉碱口嚼片,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工艺、配方,负责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日按产品工艺、配方进行生产,一共生产了10万片,每片1.0g。该公司加工费用按实际加工量结算,以0.03元/片的价格收取代加工费,其他销售情况该公司不参与。据此执法人员确定违法所得为0.03×100000=3000元。由于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只在2012年12月1日按压片糖果加工生产了10万片左旋肉碱口嚼片,其他时间再未生产过,没有专门从事违法生产左旋肉碱口嚼片的生产工具。我们无法把其日常合法生产的生产设备中某一时段未经许可生产产品所使用生产设备与其合法从事生产的生产设备进行剥离认定,即我们无法认定哪些设备是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在此前提之下,将该公司的生产线上的设备予以没收,显然不符合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有悖于罚过相当的处罚原则。由于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我局向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了协查函,函号京通食药监稽函[2014]123号,经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6685112,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2单元1104室。该公司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查询北京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2日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8日进行现场核实:该注册地址查无此公司,已对现场拍照。执法人员在京东商城和天猫网站搜索“露卡素左旋肉碱口嚼片”,均没有找到搜索结果。因此无法确定此案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