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08号
案件名称:孙爱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爱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于2015年5月5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334号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制售面条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面板1个、擀面杖1个、散装面粉10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供述现场检查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尚未纳税。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100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你有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中西漳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农村困难户证明。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