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13
案件名称:蒲朋(北京昌顺利民小吃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蒲朋(北京昌顺利民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5日取得编号为京餐证字2011110106004487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店内面积120平方米。餐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当事人自述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1日回老家处理私事停止营业)该店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0 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蒸煮类小吃。(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31日回家处理私事)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采购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米面、蔬菜,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4月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锅1个,每个价值50元;菜刀1把,价值20元;菜板1个,价值30元。价值共计:100元。2015年3月2 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获得货值金额714元,违法所得共计7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