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2号
案件名称:杨丽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丽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2015230011),内容为举报丰台区石榴园南里二区南门东侧老吴大排档要开业。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二区南门东侧老吴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杨丽娟经营的老吴大排档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杨丽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色拉油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6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杨丽娟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杨丽娟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