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101号
案件名称:吉祥那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吉祥那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吉祥那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生产制作的鹿尾香肠、那家红汤鸡、老宅咸鸭、那府巡更鸡、老北京蒸羊羔五种菜品,规格为300g/份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7月15日,经北京微凉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依据GB4789.2-2010, GB4893.3-2010; 判定依据:GB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测,上述产品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