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18号
案件名称:朱占云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朱占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北一条3号101室的由当事人朱占云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18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