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华利达保温材料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华利达保温材料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迟国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工业区的北京市华利达保温材料厂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