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锅儿汇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锅儿汇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隋政军
法定代表人:隋政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烤馒头片(生产日期为5月26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烤馒头片中的铝含量超过《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限量,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4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447克,并将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4年8月14日送还回执,表示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5月27日当天共销售该批次的烤馒头片180串,获违法所得450元。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采样凭证、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447克;3.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