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12号
案件名称:郝青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郝青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新村四号7栋B区010号摊位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永鑫东北水晶拉皮和新源土豆粉现场抽样。2015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11503-02、No.GL15011503-03),检测结果为永鑫东北水晶拉皮铝含量为116mg/kg,新源土豆粉铝含量为127m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上述两种食品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一名个体户手里购进了由北京市永鑫食品厂生产的永鑫东北水晶拉皮10袋和由北京市新源食品厂生产的新源土豆粉20袋用于销售。至2015年2月4日立案时为止,上述两种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永鑫东北水晶拉皮销售了10袋,进货价格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新源土豆粉销售了20袋,进货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缴税,违法所得共计15元,货值金额55元。 另,2015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未经许可从事售卖散装豆腐、豆皮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共发现豆腐20斤,豆皮10斤,因豆腐和豆皮容易腐败变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当场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事人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一名个体工商户处进货,豆腐进价2.0元/斤,售价2.5元/斤,豆皮进价1.5元/斤,售价2.0元/斤。当事人共售出豆腐200斤,豆皮100斤。未缴税。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经营散装豆制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70元,违法所得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