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畅想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畅想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传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58号平房的北京畅想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操作台1张,蒸箱1组,消毒柜1组,三眼灶台1张,食品半成品:大米3斤,食用油3升。经调查核实,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9日,北京畅想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58号平房开办北京畅想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独立的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独立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