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0号
案件名称:张三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三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16至2015年2月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蔬菜3公斤,菜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14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