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106
案件名称:罗维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罗维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罗维春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3日至1月2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石槽村临13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查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有:炒锅1个,炒勺1个,菜板1个,菜刀1把;食品原料有:食用油一桶,食品原料价值为人民币13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共计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