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10号
案件名称:高明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明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八里庄食药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电[2015]A-17721502的举报投诉单,群众投诉八里庄路63号院1号楼底商的武氏小吃存在无证经营行为。2015年3月18日10时至11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俊峰(证件号:57040133)、李漫(证件号:57040135)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3号院1号楼底商由高明星经营的武氏小吃监督检查,当事人高明星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麻辣烫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制售麻辣烫的工具和原料:锅1个,菜刀1把, 芝麻酱5瓶,豆腐300克,白菜500克,海带300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经当事人同意,对查封扣押的易腐原料豆腐300克,白菜500克,海带300克采取先行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2月5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50元,由于其个人没有管理经验,所以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制作原料的进货价格为76元,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 5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