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73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海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海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06162-0
法定代表人:姚海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福海居”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8号一层102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你从丰台区岳各庄购进各种原材料、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至2015年9月29日,你单位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你单位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菜刀一把,大米5公斤,菜盆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