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50号
案件名称:刘明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明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4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2号楼3门102号,对外字号为“奢香12道有机猪肉”店铺从事销售猪肉、猪骨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工作人员2名,发现待售的猪肉10公斤、猪骨8公斤,以及用于经营活动的工具托盘2个、刀1把。经批准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措施,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对扣押的猪肉、猪骨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事人进货数量为100公斤(此为一头整猪的毛重),总进价为3000元。猪肉和猪骨的平均售价均为38元/公斤。实际销售猪肉40公斤、猪骨10公斤。除去损耗和用于推广免费送出的部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猪肉、猪骨即为当事人全部的存货。当事人未建立销售等帐目,也没纳税。经核算,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金额为3800元,不足1万元。经复查,当事人已停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