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20号
案件名称:傅忻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傅忻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傅忻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饮品的餐饮服务活动。我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九阳牌榨汁机1台、一次性塑料吸管100根、富来高牌果汁粉1袋(500克/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自己到超市购买的。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28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3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0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