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059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惠新东街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惠新东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东里5号楼下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惠新东街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9日至7月20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41元,货值金额共计2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