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16
案件名称:胡玉兰(北京锦香园餐厅)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经营凉菜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玉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胡玉兰于2012年04月01日,取得编号为(京餐食)餐证字:2010110106001546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不含凉菜,但该餐馆菜谱中有大拌菜、老醋花生米、四川泡菜。经过调查,当事人承认曾未经许可经营凉菜的实事,并提供了从2015年04月01日至04月07日,经营凉菜销售大拌菜共计3份,售价22元/份、销售老醋花生米共计9份,售价16元/份,销售四川泡菜共计1份,售价12元/份,营业收入记录共计222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记录单据),违法所得为222元。期间被询问人逯银霞供述凉菜制作过程,销售的凉菜经过清洗,切配保存在冷藏柜中,有顾客点就会在凉菜间制作,使用单独的刀具、砧板切加工,凉拌后供顾客使用。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经营现场没有发现凉菜的成品及原料,使用工具为砧板1块,价值30元;刀具1把,价值20元。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因没有成品及原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