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006
案件名称:北京盛鸿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鸿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6819-4
法定代表人:朱振西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 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5号48楼二层的北京盛鸿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的冰箱内用发现有剩余回收待使用鸡胸肉1盘(200克/盘)、鸡尖骨1盘(200克/盘)、培根1盘(100克/盘)、田鸡2盘(150克/盘)。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视频,当事人现场观看后对举报内容确认属实。经查,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食品。上述食品来源合法,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简单的进货票据。由于回收食品的时间和数量不固定,故没有单独记录,无法统计具体数量。回收的食品以自助餐的形式按位收费,且回收的食品没有称重计量没有记录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当事人供述,检查当日发现的剩余的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全部货值金额为6000元,在10000元以下。该单位回收食品的工用具非专用。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