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99号
案件名称:杨甲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甲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9月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甲5号-3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门头无招牌,经营面积19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锅2个、油2公斤、面粉2公斤;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15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