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03号
案件名称:蔡凤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蔡凤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二里8号楼1层烧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的烧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刀1把、铲子1把、筷子10双。现场检查你店面积有10平米,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发现原料、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