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0031号
案件名称:范秋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范秋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01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里小区1号楼正门口北侧的馒头店内正在从事现场制售馒头、花卷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金额为156元,经营期间由于无收银设备无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最后认定货值金额为1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