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150018 号
案件名称:余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余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王卉(证号:57040102),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路甲25号平房的好这口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余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面条等快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和工具:菜刀一把、碗五个,食用油半桶、面条两斤。经调查,当事人余飞称该店于2015年4月25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面条等快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628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926元,剩余的半桶油价值约70元,二斤面条价值7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1003元,违法所得926元。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制售的面条等快餐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