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18号
案件名称:沈亚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沈亚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9时00分至9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西侧白色平房你经营的无名盒饭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你未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盒饭加工销售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盆4个,炒锅1个,菜刀2把,菜墩1个,一次性餐盒250个,海天一品鲜酱油(500mL/瓶)1瓶进行了查封扣押。你自2015年1月15日营业至2015年2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取得营业性收入4000元,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现场检查时食品原料:海天一品鲜酱油(500mL/瓶)1瓶,进货价格为7.5元/瓶,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4007.5元。你于被检查当日立即停止经营,同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准备办理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手续,且经复查,已经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