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微菜永金园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微菜永金园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038827
法定代表人:骆娟娟
主要违法事实:接投诉举报编号:【电】S2015060895号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板井村蔬菜研究中心2号楼2层由骆娟娟经营的北京微菜永金园餐厅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餐证字2010110108004107,单位名称:北京微菜永金园餐厅,业主:骆娟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板井村蔬菜研究中心2号楼2层,有效期限:2010年06月18日至2013年06月17日,现场检查该许可证已过期;2、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原料和工具:面粉5公斤(散装),菜刀1把,餐盘20个;3、现场未发现制售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原料和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营业,共计取得违法所得80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现场发现的面粉的进价为3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830元。2015年7月3日,执法人员去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已停止违法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