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42
案件名称:赵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1号楼底商擅自设立一个小吃店经营石锅拌饭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肉类、蔬菜类、大米、调料类,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砂锅6个。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54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5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3


